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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口岸进口酒类产品企业备案及申报要求

作者:华运报关公司 时间:2019-09-07 06:11:23 来源:http://www.ephen88.com
上海口岸进口酒类产品企业备案及申报要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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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进口酒类相关企业备案要求
     
㈠上海口岸进口酒类收货人按上海局已公布的《关于实施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《关于发布<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>及<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>的公告》的通知》要求办理备案手续(http://www.shciq.gov.cn/tslm/spjg/tzgg_809/201407/t20140704_39110.shtml)。
    
 ㈡进口散装酒(原酒)收货人按上海局已公布的《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须知》要求,直接向上海局食品处申请备案(预约联系电话:021-38620968),申请资料包括:《上海口岸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须知》要求的资料,以及进口散装酒(原酒)的国内加工灌装企业营业执照等信息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(应包括企业名称、地址等信息);业已获得备案号的进口食品企业,还需向上海局食品处补充提交国内加工灌装企业信息资料;收货人如需调整或增加国内加工灌装企业的,应当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补充提交资料。 
    
㈢进口酒类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备案按上海局已公布的《关于实施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《关于发布<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>及<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>的公告》的通知》要求办理备案手续。 
    
二、进口酒类产品申报要求 
进口酒类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,除按相关规定提供报检材料外,还应注意以下事项: 
进口酒类报检的“货物名称”栏中应注明品名和品牌,并逐一填写原产地、规格、数重量等信息;散装酒(原酒)可不强制要求注明品牌名,但品名中应包括“散装”或“原酒”等规范字样; 进口预包装葡萄酒在报检时应将货物中文、外文名称信息、品牌名称、产区和酒庄信息进行全称登记(货物外文名称按外文标签上的名称填写,品牌名称、产区和酒庄信息填写在“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”一栏); 
2011年11月1日起进口散装酒(原酒)企业应出具进口收货人备案凭证复印件、以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;2011年12月1日起进口预包装酒类产品企业应出具进口收货人备案凭证复印件、以及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; 进口散装酒(原酒)企业的报检资料中应包括国内加工企业的情况说明:加工企业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,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;如进口散装酒(原酒)列明了产品品牌品名信息的,还需提供生产加工企业允许加工指定酒类产品的其他证明资料,如酒类产品注册备案证明或酒类产品商标注册证明;情况说明和随附资料应该加盖生产加工企业公章; 进口酒原产地证明。葡萄散装酒(原酒)证书中还应该列出葡萄品种和采摘年份,如含有多个葡萄品种的应该逐一列明; 进口预包装酒类产品的标签资料按上海局已公布的《上海口岸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须知》提供(http://www.shciq.gov.cn/tslm/spjg/jgspjy/201406/t20140617_36377.shtml)。 
   
 三、进口酒类产品其他要求事项 
进口散装酒(原酒)现场查验时,进口食品企业应该派酒类产品专业人员到场。为避免产品由于取样而发生泄露,企业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专业工具,配合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完成法检样品的取样工作。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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